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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考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第3号》)(下称工作规定)的有关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学考试的考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考办)、区县(自治县、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助学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本细则是市考办、区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考办组织实施考籍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由自学考试机构承担的其他考试的考籍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籍档案
第六条 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是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考生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第七条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八条 考籍档案管理
考籍档案管理实行市和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分工负责的两级管理制度。从二○○八年起一律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市考办保管加封的考籍库(正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库、转免考记载册、违纪作弊奖惩材料;区市县考办保管本地区的考籍库(副本)、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奖惩材料等。
电子档案的存放必须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纸质档案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 负责建立并管理。纸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试成绩册、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奖惩材料、毕业生名册等。
第九条 非考籍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询。
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15日
考试时间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